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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y2008

[KFS物业互动] 为什么58,59#楼下是物业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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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没理解清楚我的意思吧?住宅楼下就是做物业接待大堂用的,至于物业的员工宿舍和食堂,是放在后面商业里面的,与住宅分开的。进户通道也是另外分开的,互不干扰。而且业主去物业,只会白天去吧?晚上除非有什么紧急情况才会去求助的。大家现在可以了解一下,目前物业晚上是如何值班的,相信会打消疑虑。

至于架空层,并不是每一幢住宅下面都配置健身器材的,象19--22#楼、象单身公寓、象大宝爸爸家错层楼下的底层也只有门厅,什么设施也没有的。健身器材、乒乓球桌是我们去年夏天才另外安置的,在这个时候,57-59#楼已经基本销售完毕。同时我们安装的这些器材、包括现在要增加的篮球场,是给业主们的一个意外惊喜,并不是销售时就承诺的。这个一期业主可以作证的。甚至,在最初的销售中,大家也不知道架空层是装修的,这也是我们后期改进的地方。我们只想尽力做好,但要做到完美,让每一个业主都满意,确实很困难。也希望大家多多谅解、包涵!

工程部现在基本搬家完毕,我会让泓佳设计将物业大堂的设计图发上来以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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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我没有搞错的话,三期你们最早是07年5月份才开始预售的吧!到夏天3个月的时间57-59#已经基本销售完毕了?
锋尚你的回答直接回避了两个问题:
1,你们的销售在售楼的时候有没有告知业主相关情况?业主有没有知情权?
2,这个58#,59#的架空层的使用权是归STY所有业主?还是58#,59#的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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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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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
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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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述规定我的理解是:
架空层作为建筑物中公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一个开敞性空间层,依附于小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而存在,是地面到一楼的一段空间,只是一种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产权,作为从物,其权利依附于主物.
架空层所在的建筑物产权归谁,架空层权属也就归谁。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都已被全体业主买走,所以其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架空层作为房地产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买方依法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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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难看出,58#,59#的架空层是依附于58#和59#的建筑物,理应归属于58#和59#的全体业主所依法共有.我们不管你们会把物业大厅修得有多漂亮,关键问题KFS在未经得58,59全体业主的同意下,已经将架空层用作修建物业大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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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57——59号楼而言,2期我们4月份就开始认购了,相当一部分是法尔胜职工购买。因为是小高层,户型较小,100、139平2种户型,因为区域位置关系,单价低,总价也低,所以在开盘几个月内,66套住宅很快就销售至4层以下了。
第一点,业主肯定有知情权,底层做物业大堂也不是什么坏事,我们没必要刻意隐瞒,我现在在询问销售员这件事
第二点,所有架空层的使用权归所有业主,这是开放式的共享空间,大家都有权利进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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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锋尚是否可以提供一下58~59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一楼架空层规划用途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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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考虑过业主的感受吗?物业保安对讲机的声音本来就吵得一踏糊涂,我们一直强忍着,可没想到连办公室竟然还要搬到单元正中位置,还让不让人家安静过日子了,你们KFS和物业是怎么搞的,太不把业主的利益放在心上了

以上是我转的一位住户的贴子,可想而知,建在58、59#楼下不也是这样吗?考虑我们业主的利益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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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每一个业主都满意,确实很困难。也希望大家多多谅解、包涵!

现在是58、59#楼的业主都不满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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