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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食草动物

[综合类] 物业费之我见!续一。亲爱的友邻们!该醒悟了!恳请斑竹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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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滴呢,我的房子我作主。物业它算老几,再怎么着也轮不到它们来卡我们的宅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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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那样的话,可以集体起诉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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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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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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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香樟物业先解决物业费的大事,在此说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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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打官司算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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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官司时间太长,没有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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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先找个强点的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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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交房是否一定要交物业管理费

商品房的交付与否与缴纳物业管理费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商品房的按约交付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出售合同》(下简称《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义务,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企业(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的相应费用,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办理新建商品房的交房手续时,开发商理应按约履行其交房的义务,除非《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另有约定(譬如:未提前缴纳物业管理费,开发商有权相应延迟交付房屋),开发商无权拒绝交房。否则,即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

    目前,绝大部分的开发商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委托其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验房、交付钥匙等。于是,往往物业公司趁此要求购房者缴纳一定期限的物业管理费,以作为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但是,缴纳物业管理费与交房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缴纳物业管理费不是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提条件,相反,只有按约办理完了交房手续,购房者拿到了钥匙,真正成为业主以后,才有义务缴纳物业管理费。按照目前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之规定:新建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给房屋钥匙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开发商坚持这种做法,并由此导致争议而未能办理交房手续的,开发商属于违反《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中交付房屋的约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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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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