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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博尚

[KFS物业互动] 关于凯圣威先生所提车位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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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7楼亚历山大于2009-11-09 10:21发表的 :
大家不要吵了,直接去售楼处,等你们吵完了,该租的人已经租了。在网上狠有个毛用。



租掉吗,就租掉哇,到时候你还怕春江没地方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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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房产权70年,不能等于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活70岁。”

懂说话的艺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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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如果按物业说的20年租,是为防止车位不够,那么请回答我,后期进来来业主,在车位全部租掉的情况下,他们的车怎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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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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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2楼飞翔的翅膀于2009-11-08 00:23发表的  :
唉 !想不到一个车位都弄的那么麻烦
这貌似是各大小区普遍存在的问题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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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楼主博尚于2009-11-07 09:04发表的 关于凯圣威先生所提车位问题的回复 :
在这里,我们首先感谢凯圣威先生对春江华庭的关注和厚爱,接下来我们会对您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一答复:
首先,车位的租赁期为20年,这并没有违反国家《合同法》中规定的租约的最高时限。至于20年以后,我们是免费续租与住宅产权同为70年,业主就相当于拥有了70年的使用权。租金每月实际平摊为53.57元——57.14元/月,远远低于无锡市车位出租的指导价。而且我要说明的是,业主租赁车位是与房产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关系,和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只是对广大业主使用地下车位时产生能耗和人员管理费用进行收取,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凯圣威先生又提出车子的使用年限问题,我相信众多拥有车子的业主,不可能一辈子一家人只开一辆车;住房产权70年,不能等于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活70岁。所以我认为凯圣威先生提出的这个问题事实上不成立。

.......

你妈的,别家物业就能一年一年收,换你们怎么就不能了,干不来就趁早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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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知道,如果大家都不接受这种“租赁”方式,车子就不能进小区了吗?
有谁有权力限制我的车进来?有法律依据吗?
我为什么要被强制性接受这种不平等合约?
租赁和管理的方式及价格应该由开发商、物业、业主委员会商洽吧?
等我们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再谈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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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1. 敞开式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主要通过划线确定每个车位的具体位置,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七条:“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2. 三面有护围的地上车位(库)——可办产权,可销售

若开发商在当初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库)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则开发商有权出售。如根据<<北京巿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通知>>,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3. 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可办产权可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不能办产权的当然还是禁止销售属于全体业主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如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即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4. 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已分摊——属于全体业主

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的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5. 该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6.  改造车位(库)——属于全体业主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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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7楼亚历山大于2009-11-09 10:21发表的  :
大家不要吵了,直接去售楼处,等你们吵完了,该租的人已经租了。在网上狠有个毛用。
其实这个说的很有道理!最实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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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7楼(江阴人008) 的帖子

我们应该属于第五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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