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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道谋

江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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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条 市城管局审批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期满需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市城管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审查是否符合延期条件。通过拍卖、招标方式或协议出让的,根据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确定许可期限。
户外广告经批准后三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由市城管局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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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养护管理者应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整洁美观,字形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形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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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保证设施安全使用,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刻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进行变更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必须对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做出验算复核评估,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做出评价,并对户外广告设施整体的可靠度做出综合评定。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导致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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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再重新设置的,产权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产权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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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必须拆除使用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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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监管实行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信息共享和抄告制度,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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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六条   市城管局应当按照规划或需要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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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利用广告设施(阵地)发布公益广告,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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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交通、水利、市场监管、规划、住建、公安、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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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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