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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四、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规定,并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可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由单元房屋业主承担,费用由单元房屋业主自理。
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及公共设施的修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或选聘有维修资质的专业队伍修缮,修缮资金的建立与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承担。
十一、毗连房屋的维修,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本物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下挖地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
2、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3、占用或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或移装公用设备。
4、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安全护栏(一层除外,但不能超出墙体),在高层和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立面设置晒衣架。
5、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外,乱设广告牌匾和乱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6、在屋面平台、楼道、庭院、道路等公用场所、场地,搭建违章临建和棚厦及堆放杂物等。
7、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8、践踏、损坏花草树木,占用绿化用地。
9、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10、乱设摊点和集贸市场。
11、随意停放车辆。
12、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3、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按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十五、使用本物业内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六、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八、违反本规约或不遵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可以收滞纳金,也可以提请业主委员批准采取必要措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本管理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物业使用人更换时,本管理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
二十一、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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