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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道谋

江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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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条  市城管、市场监管、规划、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气象、财政、物价、政务办等部门应加强全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出让、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镇(街道)辖区内涉及土地征用、占用的补偿等问题由所在地镇(街道)政府负责解决,属地村和其他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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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申领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规划许可,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书面申请;
(二)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土地的,提交同意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上的,提交经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院文件、规划设计效果图;
(四)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规划局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规格、形式、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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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证明及阵地(建筑物、土地等)的合法产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
  (五)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六)市城管局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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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凭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合同,向市规划局申领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规划许可;
(二)凭相关手续,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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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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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需搭建建(构)筑物的);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市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单位)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收到征求意见的通知或者补正材料后,市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城管局;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城管局在征求意见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管局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二)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城管局应将审查不同意的部门及其不同意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城管局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凭相关手续,向市规划局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市规划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市规划局、城管局及相关部门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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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由市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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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七条   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应当先向市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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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市场监管、规划、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各审批部门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在公示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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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予以发布,其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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