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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浮华别离

[综合类] 没买车位 业主车子不让进小区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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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不是想要,不买不租,占用别人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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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整天就想着吃免费的午餐,买房子的时候咋不去打劫开发商,房子也不要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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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物权法》规定,地下车位如果是按照车库报建,则其归属按照约定来确定,即使业主没有买地下车库车位,也有权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来使用剩下的没有确定归属的车位。如果地下车库属人防设施,则是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归业主共有。”魏敏律师认为,不让无车位的业主开车进小区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不管业主是否购买车位,都有权开车进入小区。
    律师解释和法院判定是两个概念,很多律师打官司都打输了,为啥,因为他对法律的理解不透彻甚至是错误的,即使是法院判定有时也会错判、误判。
    顶楼说该律师引用了《物权法》规定,但物权法第六章中明显没有他所说的规定,更没有“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谬论,江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的意见》 澄政办发[2009]63号中规定1人防工程不得买卖2出租或自用,谁投资谁受益。而自从房价放开,物价局不再对房产进行核价后,连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都是开发商说了算,更别说人防车位了。
    顶楼的案例中律师说“不让无车位的业主开车进小区没有法律依据”,他就没有提到《业主公约》这四个字,可能他压根不知道业主公约有啥用,而小区内部管理中,业主公约起到了一个合同的作用,合同就是法律依据。


附:《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附:澄政办发[2009]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租赁管理
    (一)人防工程不得出售
1、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2、建设单位实际出资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享有收益权,可以自用或出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租期届满可续租。
3、建设成本计入房屋销售成本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全体业主享有收益权,由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管理并可出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租期届满可续租。
4、对已出租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隶属单位(个人)为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维护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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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目前物业和业委制定的无车位业主不能进小区停车应该属于一种业主公约,既然是小区的业主,就要守小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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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价服[2008]400号)
http://bbs.jy51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5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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