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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博尚

[KFS物业互动] 关于春江华庭顶楼业主要搭建阳光房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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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楼上的业主说笑了!
既然我接手了您的问题,
我就会在我的权限范围内跟踪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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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踪到最后的结果就是违法不允许,不然就是业主自己申请,还不如不要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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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
业主您在论坛上发表言论应该是希望我们能够关注您的问题,
绝不是好玩写写的吧。

如果你把问题的结局早就定死了,
这样反复提又有什么意思呢,
只会把自己的情绪弄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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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了,提过多少遍已经不记得了,可是每次的答复都一样,并不是我想把结局定死,而是你们给我的答案让我没办法不这么想,我之前提出来你们关注吗?没有!现在倒反过来怪业主,难道开发商就只会这套?只会把责任怪罪到别人身上?让人觉得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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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业主您好!
从来没有怪过任何业主,
上面的说辞只是希望业主缓和心态。
如果有误解的地方在这给您道歉。

你可以不信任我,甚至抱怨,
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是谁的责任谁就该挑起来,
蒙混是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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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话说话,有事说事.不要一个劲的争吵.凡事都可以商量的,如果业主提出什么问题,开发商也好,物业也她,他们肯定会解决的.作为业主来说也不要太苛刻,多耐心地等等。
作为开发商或者物业对为主反应的问题应该第一时间去解决,作为业主每次都提出同样的问题也不好,大家都在一个小区里,别搞太多矛盾,相互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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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转了一圈,
大致浏览了些贴,
貌似那个博尚小姐是新调来的,
还是蛮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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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提了三个月了,得到的答复永远只有一个,我也说过我的提议,也说过家里确实的状况,可是开发商每次都说会为业主考虑。什么环境问题、什么空气质量问题,那么我也是业主,我们家里的空气质量就无所谓?开发商不是自相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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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建设部出台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明确规定,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
  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米,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米时,应高出屋脊0.6米;
  2.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米~3米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米。
  这是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什么叫“女儿墙”
指的是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主要作用除维护安全外,亦会在底处施作防水压砖收头,以避免防水层渗水、或是屋顶雨水漫流。依建筑技术规则规定,女儿墙被视作栏杆的作用

屋脊 wūjǐ
[ridge of a roof] 屋顶相对的斜坡或相对的两边之间顶端的交会线

不知开发商当初验收是按何标准验收的?

烟道和厕所通风道均未高出屋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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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3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的做法很是可笑啊,完全没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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