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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una

江阴市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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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八、申请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深度救助,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家庭必需支出凭证、困难情形证明、授权核查委托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村(居)委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打分,对总分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的困难家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市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同时,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予以批准且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对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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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发放形式

(一)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或者开具存折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进行现金发放,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二)深度救助为应急性、临时性、过渡性救助,原则上当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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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资金来源及拨付

(一)深度救助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度救助工作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特困家庭深度救助资金落实到位。

(二)市民政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特困家庭深度救助金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特困家庭深度救助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

(三)特困家庭深度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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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工作机制。成立江阴市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深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政府办、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审计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红十字会、残联、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中心、人行江阴支行、银监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具体牵头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特困家庭深度救助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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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市民政局是审批特困家庭深度救助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动态比对、救助工作的协调监管和全市各级各部门救助信息综合收集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帮助困难群众做好救助申请,审核救助对象申请资料,并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走访调查,做好各类救助信息的录入维护;各村(社区)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社区)的救助工作,逐步形成三级救助管理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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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落实一门受理机制。村(社区)和镇(街道)设置社会救助标识,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制定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深入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打造深度救助“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建立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对遭遇急难的家庭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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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完善信息核对机制。努力推进各部门之间救助信息共享、救助资源整合和救助工作联动,进一步提高深度救助的综合效应。进一步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民政部门完善核对系统,切实提高申请救助家庭审核甄别能力,有效提升救助工作精准性。

(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义工、志愿者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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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深度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的规范运行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深度救助保障水平,确保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最迫切、最困难的特困对象。对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经办单位和人员以及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并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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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救助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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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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