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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道谋

江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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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出让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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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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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招标、拍卖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镇(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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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经营性广告)的,经统一规划后,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该阵地使用权原则上纳入市场化运作,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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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经营性广告)的,经统一规划后,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该阵地使用权原则上纳入市场化运作,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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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临时性、非经营性以及其它不满足招标、拍卖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可采取协议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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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六条   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实际情况,可采取组合式或者分组式方式出让使用权。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标底,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通过招标、拍卖出让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协议出让的,不超过两年。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期满,应重新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为原使用者所有的,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通过新一轮招标、拍卖致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易主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残值可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或双方协商确定,户外广告设施残值由新竞得使用权的受让方支付给原设施产权人。广告设施原产权人与新竞得使用权的受让方协商不成的,原产权人应在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协议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经确认不宜再转入下一轮出让的广告阵地(设施),该广告设施产权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协议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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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取得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金。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金用于支付设施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广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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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金,坚持收益共享的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对户外广告出让相关成本作必要扣除后,按“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可根据阵地性质在市财政与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产权人、市与镇、镇与村或其它非公共阵地出让方适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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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共交易出让的:主城区(澄江街道和高新区白屈港河以西区域)以及高速、省道、市道两侧的公共阵地(设施)的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纳入市财政,非公共阵地(设施)的出让净收益由政府与阵地产权人按比例分配,未经市户外广告资源管理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政府应得的出让收入不得低于出让净收入的50%。其他地区的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纳入镇(街道)财政,涉及村或其它非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金,由所在镇(街道)与村或其它非公共阵地出让方进行再分配。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市、镇(街道)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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