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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陌生人

[综合类] 小区停车难,没人能解决,只能让历史来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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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然是70年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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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0楼(流冰魄) 的帖子

至多是使用权,你的房子七十年土地让可续期,但即使不续,房子还能有限度适用物权法,但车位的使用权到时是荡然无存,虽然它还在。至于产权是一直不曾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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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楼(尘土) 的帖子

以合理的价取得合理的停车位,不管是买还是租,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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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小区都逃不出停车位的魔咒[s: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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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以后不要像港城名邸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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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相关法律,物业租赁合同最长 期限不超过20年,此类合同有损其合法权益。水岸新都开发商此举涉嫌“变相出售”本不允许出售的人防工程,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然不得超过20年。显然,水岸新都开发商人防车库将租赁期延长至66年(超长租赁不受法律保护),并一次性收取使用权转让金12.8万元是不合理的。这显然有损业主利益,因为12.8万元租金会使业主损失不少利息,正常程序应该是一年交纳一次,但双方也可以协商。开发商实际上达到了“变相出售”的效果。目的是为了尽快回收资金,但国家一旦需要,可随时收回人防工程使用权,最终受害的还是业主。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常识,尽可能抵制这样的违法协议,如果开发商明知是人防工程性质的车位,以“变相出售”的方法是违法的,人防工程大多在地下,而地下面积是属于公摊面积的,只能用来出租,不能用来出售(或”变相出售“)。如果所购买的车位具有许可证,则是政府允许的;如果没有就要小心了,市民在购买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地下车位的规划用途。
http://bbs.jysq.net/thread-64867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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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5楼(尘土) 的帖子

佳兆业资金周转不灵,这次水岸新都事件就是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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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支持尘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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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套房子本是件开心事,却引来一堆烦心事。[s: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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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8楼(云中迈步) 的帖子

是这样,不买烦,买了更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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