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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二黄

[综合类] 请12345回答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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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赞成在小区道路上划停车位收费,过往的车辆还有电瓶车什么的比较多,一不小心就容易擦到碰到,到时候物业肯定不会管的。再说小区的公用地方是属于我们大家的,凭什么收的钱归他们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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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不是内定的,业委会如果真正从业主的利益考虑的话,说不定最终还是会被社区左右了,于是就只能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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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0楼(如愿) 的帖子

是这个理,但真正能替业主说话的业委会或者物业能有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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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额,那到底是收还是不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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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肯定是想收,业主是否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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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 不踩 不登记[s: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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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狼神天下于2011-05-10 09:56发表的  :
这里还没有,老群里也没有[s:484]
业委会人士太过低调[s:513] [s:484]  
笼旁个耳多[s: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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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3楼小懒蛋于2011-05-10 13:37发表的  :
额,那到底是收还是不收啊?
小懒蛋,空着过来唠唠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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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6楼(颐老船长) 的帖子

[s:101]要挪针K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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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法》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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