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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博尚

[KFS物业互动] 关于春江华庭顶楼业主要搭建阳光房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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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喻很恰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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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已经讨论到第10页了,看来矛盾大家还是很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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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多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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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物业不出来说话了?大家都这么关注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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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物业说的已经明白了,业主也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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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90楼10000于2008-09-09 21:41发表的  :
春江华庭学学圣庭院.....圣庭院为什么就允许人家顶楼搭建阳光房.....难道人家最讲究的小区还没你春江考虑的多.....多理解.....否则只能不利于开发商.... [s:198]


第一楼应该说了,圣也不是处处都同意盖阳光房的,话要说完整些啊,不然引起歧意就不好了。另,顶楼住户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确实也如一些业主所说,反正这顶楼楼下住户也用不着,我盖了就盖了。但按照城管要求,确实也是不允许的。关于这个问题个人认为还是应该取得全楼业主的一致同意,然后拿了书面文件去向相关部门要求。总会有法外容情的时候,再说大家都是邻居,各退一步,一起把问题解决不就好了么?天天在这里吵又有什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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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不准备吵了,只是想看看有多少人希望搭顶楼的阳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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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7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顶楼.也准备搭阳光房,要不然我买顶楼干嘛?平顶房冬冷夏热的,还可能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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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的基本上都同意搭的。关键看楼下的了。
我开始装修的时候很听话的,物业是不我就不了,现在露台基本上都不去的,有点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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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住顶楼(6楼),购房送阁楼。此外还有一个35平米的平台(和阁楼相通。平台周围都是护栏,每家独有)。由于屋顶一直漏水(物业从来都是拖,过来也只是防水水泥涂抹一边,一下雨还是一样),所以我想在平台位置做一个阳光房。一是阻挡漏水,而是扩大生活空间。但是这样的做法可能会遭到物业的阻拦或者城管的强行拆除。
  这里我想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人士,私人住宅是否可以安装阳光房?如果不行,谁可以执行阻拦或者拆除的权利,有什么法律依据,强行安装后会有什么后果?如果行,有什么依据?
  此外,我在一个论坛上看到这样一个文章,文章的分析是否合理?转述如下:
  
  封阳台、封“阳光房”、搭玻璃雨棚的业主,相信各位已经收到或即将收到一封来自某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该机关依法查处的你擅自搭建构筑物一案调查已经结束,因为你违反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6条,将对你作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然后告知你有3天时间去申辩,否则就视为放弃此权力。
  
  相信每位奉公守法的业主接到此书后都会感到惶恐、焦虑,却又不知道怎么办,因为你化了成千上万的钱,又辛辛苦苦找人封的阳台被人家二话不说,一片薄纸责令拆除心不甘哪。不拆吧,人家又明里暗里的表示要强制怎么样怎么样,左右为难,于是乎就决定先去申辩,有的是准备口头的,有的准备书面的,可去了到底怎么说,去之前你给我搞搞清楚!
  
  一、 本小区物业管理适用的管理条例是《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不适合应用在小区物业管理上。
  
  
  
  二、 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是业主委员会,因此,某机关不具备直接对业主行为进行干预的资格,直接向业主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有越俎代庖之嫌。
  
  
  
  三、 开发商与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违背有关行政规定,对房屋的南、北阳台是否为封闭阳台、可否搭雨棚等的约定摸棱两可,业主认为阳台是封闭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是不封闭的、业主认为可以这样或那样封闭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必须这样封闭的。格式合同双方对其中的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 物业管理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属于企业法人。同时,就其性质而言,物业管理公司以营利目的进行活动,属于服务行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其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即物业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五、 业主购房时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领房时签订的《业主公约》、关于阳台封闭的要求规定均可任定为格式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充分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 业主依法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章“所有权”中,单辟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对其做出明确定义: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单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建筑物极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同时规定,专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在构造上及使用上可以独立,且可单独作为所有权之标的物的建筑物部分。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可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利用,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违反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七、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是否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物业管理合同不应进行约定。所以,对未向外侧扩展、延伸的封闭阳台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是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正当行为。约定业主不得封闭阳台、封所谓的“阳光房”、不准搭建玻璃雨棚的内容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目前业主封闭阳台、使搭建玻璃雨棚用的材料及样式统一,并未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它公共利益,故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干涉。
  
  
  
  八、 针对二楼住户阳台突出部分不能封闭或只能采用台阶形式封闭的要求更是损害业主利益的无理要求,有的业主就是因为二楼阳台有这一空间才买的二楼,凭什么要求把这一空间隔离出去或在下部建一暗无天日的箱式空间,合理吗?上面形成的可踏面安全吗?卫生吗?谁愿为此提供承诺吗?
  
  
  
  九、《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擅自搭建构筑物”含义严重错误,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用在此处根本是乱弹琴,不懂就别装懂,相反,在下部建一暗无天日的箱式空间倒有点构筑物的味道了。
  
  
  
  十、 所谓的强制执行更是十足的蔑视法律的强权逻辑,有关单位只能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由法院来裁定结果后处理,我们相信法律会给业主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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