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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物业费之我见!续一。亲爱的友邻们!该醒悟了!恳请斑竹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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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友邻们!
        您若有时间,请把购房合同找出来!仔细看看条款!您是管谁买的房子!
        当然是阳光置业!
        为什么钥匙交接手续由物业公司来处理?我找了篇报道,您看完就明白!
        赶快醒悟吧!友邻们!您若无动于衷,束手就擒!那么这个情形等同于南京大屠杀!———几百号人背一两个小鬼子端着刺刀推进万人坑!!!
        让房奴不再受压迫!从江阴香樟花园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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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刚找到的报道:
        本页主题:律师答疑:不交物业费就不给钥匙对吗?
        
tsay 发表于 2009-10-20 08:19:43
标签:物业费 物业公司 物业 【顶楼】
目前北京市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交付环节上开发商的通行做法或称惯例是买方必须预先交纳物业管理费或相关的代收税费用后,才能办理入住手续,拿钥匙,否则拒绝交付。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下面对这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开发商的理由


  开发商为什么要这么做?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样做对开发商有利,尤其是开发商与买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发商能取得争议的主动权,迫使买方就范。因为目前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比较多,比如房屋质量问题,承诺不兑现,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绿化没有完成等问题,都在这个时候暴露出来,因为缺少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所以买方日后可能会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与开发商抗衡,开发商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或预防日后的恶意欠费的买方,利用自身在交易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制定对自己有利的交易方式。这种情况的出现有时也不仅仅是开发商自己的原因,也有物业公司的原因,因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存在法律上和利益上的关系,所以物业公司这样做与开发商的理由大致相同,但对买方责任的承担者要视具体违约内容而确定。

  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开发商们的这种通行做法很难用合法与非法来简单界定,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通常状况下,房屋买卖在交付过程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买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不直接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来直接参与以后小区的物业管理,而是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实力比较强的开发商有时也会向社会公开招标,招聘物业管理公司。无论是开发商出资组建并申请注册的物业公司还是公开向社会招标选聘的物业公司,他们与开发商之间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相互之间并非单位与内部职能部门的关系。但在房屋交付的过程中,开发商一般都与物业公司之间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约定,即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实际上与买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是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公司代理行为的结果由开发商来承受,即视为开发商与买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物业公司一般都要求买方先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交物业管理费,交纳相关的税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能去验收,验收完毕后给钥匙,如不交物业费,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那么物业公司就拒绝与买方一同去验收,拒绝交钥匙。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可能是开发商的授权行为,即开发商允许物业公司这么操作,尤其是开发商在自己组建物业公司并管理小区的情况下,开发商的这种授权行为比较普遍。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也可能是物业公司为避免日后欠费的困扰,自行决定的附加条件,并没有得到开发商的授权。无论哪种情况,这种交钥匙前必须先交物业管理费的做法都涉及到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买方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或称委托管理关系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目前房屋交付过程中的通行做法实际上是混淆了这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房屋交付是买方与开发商之间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与日后买方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管理法律关系无关。房屋交付应该按照买方与开发商之间事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只要符合双方事先的约定,那么开发商就应该将房屋交给买方,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如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开发商仍然将附加条件单方面强加于买方,那么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非买方接受开发商的附加条件。在存在合法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行为后果由开发商承担,除非物业公司越权代理,事后开发商又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开发商才能免责。如果开发商在工商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有物业管理的内容,开发商以自己的名义管理物业,且事先买方与开发商之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即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是买方交了物业费才能给钥匙,那么这种事先约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事先的约定履行合同,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最后提醒住房消费者一定要分清在住房消费过程中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委托管理关系,出现不同的问题由不同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就将开发商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行为混在一起。除房屋交付时存在这个问题之外,在房屋维修方面也存在这种类似的情况,希望消费者辨清责任的承担者,避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互相推诿,让应该承担责任者无法推托,以便住房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力行律师事务所 刘桂林 曹岩 )

原帖链接 http://house.focus.cn/msgview/6902/179267353.html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交物业费,拿不到钥匙!找阳光置业要违约金!不给就不给,倒过来等着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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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急着想住新房的朋友,当然只能束手就擒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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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哦~~不交钱,不给钥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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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倒过来等着收钱!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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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倒着过来数钱。。。 [s:351]  [s: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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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LZ说的是对的,可是有好多问题,一个是急着装修的人,可能就等不及,要去交,这样就齐不心,事情就不好办,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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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帮你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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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齐心也不碍事!售房合同在那呢!按合同办事!
主子未入住之前要你物业作甚?
不是明摆着霸权主义吗!这样的话,友邻们!下次取钥匙时要是肠胃不畅,排了点尾气,别忘了管在场的物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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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面的关系早就明白,关键是胳膊拧不过大腿,我们处于弱势,难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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