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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方无资质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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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厂房改造维修,工程承包方雇员发生安全事故

  无锡某公司因厂房常年失修,需要对老厂房的防水和墙面等进行改造维修。无锡某公司与张某熟识,就决定将相关工程交予张某做。2015年5月,无锡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维修施工合同。次日,受雇于张某的刘某在为无锡某公司发包给张某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慎从空中跌落受伤,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跖骨,楔骨骨折。2015年6月,刘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共计住院二十余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张某为刘某的医疗费垫付了70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

  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主张的医疗费3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余元因到庭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张某辩称其非合格被告主体显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作为刘某雇主,应对刘某在雇佣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锡某公司辩称刘某受伤以及赔偿的事宜与他公司无关,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结合无锡某公司所发包的工程内容,无锡某公司应将本案装修施工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单位,而张某作为个人显然不具备相关资质,虽无锡某公司与张某约定相关人员的人身损害由张某负责赔偿,但该约定仅系无锡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约定,对作为张某雇员的刘某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无锡某公司应就张某在本案中对刘某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江阴法院判决:1、张某应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万余元,扣除刘某已支付的7000元,尚需赔偿2万余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无锡某公司应就第一项张某对刘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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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9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评析】

  建筑行业属专业技术行业,工程承包人应有相应资质

  我国对于建筑行业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实行了资质管理,以保障相关企业承建的工程符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安全规范。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不少需要建设、维修厂房的企业和个人将工程发包给并没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有的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也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工程发包人系整个工程的受益人,其有义务承担因成健工程而可能产生的责任,但发包单位(个人)却将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雇主施工,将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个人雇主承担,而该风险的转移将会导致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虽然该案中发包单位无锡某公司与工程承包人张某签订了有关免责条款,但该条款一方面仅系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双方约定,对第三人刘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该条款也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所以,发包单位无锡某公司应当对雇主张某赔偿雇员刘某损失的部分风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不仅有效保障了如刘某一样的广大的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也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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