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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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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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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投映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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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专用设施以及用于展示、宣传活动的设施。包括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两侧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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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管理有序、服务发展的原则,促进户外广告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市规划局是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市城管局是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市城管执法局是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
市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住建、园林、公用事业、物价、安监、气象、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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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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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设置符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美化亮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设施(阵地)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设施须选用能源节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需要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识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
(五)定期维修、保养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整洁、美观;
(六)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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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识、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消防或造成光污染的;
  (四)损害市容市貌及建(构)筑物外观的;
  (五)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的;
  (七)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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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户外广告阵地根据阵地性质,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市政府收购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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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5-2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建立全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储备制度。城市户外广告空间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土地、建(构)物或各类设施的空间位置,是户外广告阵地(包括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必须由政府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进行资源储备、有偿使用,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归政府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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