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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补签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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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阴一家公司因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事后补签,但近日还是被法院判决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范某到江阴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与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6月才补签。2014年3月,范某因父亲病重需要照顾,但公司不同意其请假半个月的要求,双方又在工资、补偿金等事项上产生纠纷,范某遂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除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外,还要求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劳动仲裁未支持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范某不服起诉到江阴法院。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要求双倍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范某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事实已构成,应从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向范某支付双倍工资,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日,但不应超过法定的上限,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范某的双倍工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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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法很重要啊,法院跟劳动仲裁也是搞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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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谋 发表于 2016-4-7 09:42
学法很重要啊,法院跟劳动仲裁也是搞搞的

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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