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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群众路线之学习《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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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难功能。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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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重点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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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版关心sty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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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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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好象还没有执行{:soso_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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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0117404118 于 2013-8-2 10:28 编辑

我就相关问题咨询过12345,深受打击!


1.jpg


条例5.1就实施了,一个实施细则2个月过去了,建设厅迟迟出不来,什么原因?
衔接工作做成这样,太令人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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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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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版看来要慢慢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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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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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03年国务院就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07年进行了修订,也没听说要再弄个执行细则出台么
一般制定了《*****法》,可能需要搞个《*****法实施条例》,本身就是《条例》还要再搞个《实施细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于5.1生效,哪怕某些执行部门不作为,但群众已经有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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