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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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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澄政办发〔2013〕35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6-6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外来务工
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教育服务,解决好其随带子女在江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12〕1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
(一)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江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民生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镇(街道)、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工作目标,切实抓紧抓好,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江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好在本辖区内工作、生活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三)各镇(街道)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满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各镇(街道)现有办学点原则上应予保留,并按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的标准建设学校。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坚持先建后撤、平稳过渡,先行落实分流措施,确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正常入学不受影响。
二、明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要求
(四)本意见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所指对象为年龄在6周岁以上,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江阴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少年。
(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暂住证半年以上(当年1月1日以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申请进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暂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件,或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法律文书及票据。
上述材料需到现居住的镇(街道)派出所、劳动社保部门、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分别由三个部门出具验证证明,验证证明应签字盖章。有条件的镇(街道)可由招生学校统一进行登记验证后交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六)非起始年级适龄儿童申请进入我市公办学校就读,需向所在镇(街道)公办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学校在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可以有序接纳符合条件的学生插班就读。
(七)各镇(街道)不得以借读、择校等名义接纳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民办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三、优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相关服务
(八)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预登记制度,规范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程序。各镇(街道)要广泛、深入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从业、居住等情况,组织教育、人社、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入学需求情况,合理制定接纳工作方案。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一般在每年6月底前。要求到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意见第五条要求的材料,到所在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报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九)各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需求和分布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施教范围,指定接收学校。
(十)强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招生统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本意见第五条要求的材料齐全,但父母工作地和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镇(街道)的,已购买房产的由房产所属镇(街道)学校接纳;其他特殊情况由居住地镇(街道)职能部门或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安排。
(十一)严格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规定在各镇(街道)确定的公办学校就读,实行与本地学生同等收费政策,不得收取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十二)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关爱指导。各镇(街道)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坚持教育公平和育人为本,建立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家庭沟通联系制度,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的关爱指导,促进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健康成长。
四、增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合力
(十三)建立健全协同管理机制。坚持政府统筹、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切实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主要管理职责,及时制定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方案,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和居住管理,协助配合教育部门及时掌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人数变化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发展建设事业规划。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合理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提供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证明。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等加强对有关收费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十四)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建设滨江花园城市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大力宣传各镇(街道)推进落实的积极努力和成效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江阴教育的社会满意度。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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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6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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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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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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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城西小学已经建好了,我打听过了,没有本地户口的还是不能在晨光、城西小学上学,真的很悲催,在学区附近也不能就近上学。现在还不知道孩子到哪个学校报名,上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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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7 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明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要求
(四)本意见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所指对象为年龄在6周岁以上,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江阴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少年。
(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暂住证半年以上(当年1月1日以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申请进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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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7 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暂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件,或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法律文书及票据。
上述材料需到现居住的镇(街道)派出所、劳动社保部门、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分别由三个部门出具验证证明,验证证明应签字盖章。有条件的镇(街道)可由招生学校统一进行登记验证后交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六)非起始年级适龄儿童申请进入我市公办学校就读,需向所在镇(街道)公办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学校在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可以有序接纳符合条件的学生插班就读。
(七)各镇(街道)不得以借读、择校等名义接纳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民办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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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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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装房 发表于 2013-6-7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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