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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个人对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理解之二(关于可出售车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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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小区的南面地下车库不属于人防设施,开发商有权对该车位进行出售,但是新《条例》对这种类型车位的使用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size=14.482758522033691px]    《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size=14.482758522033691px]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本小区业主要求承租南面的地下车位,开发商必须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将未卖出的剩余车位进行出租,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因此,为了从根本上缓解小区的停车难问题,个人认为业委会和物业可以分两步走,先解决人防车位,再解决可售车位。虽然解决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但是只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和调动相关部门的参与,相信彻底解决车位问题还是指日可待的。



发表于 2013-5-30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细则还没出台{:soso_e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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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落实困难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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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易 发表于 2013-5-30 18:31
具体落实困难滴

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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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海纳百川 发表于 2013-5-31 06:16
都一样

仿佛是房地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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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台一个容易,落实起来就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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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海纳百川 发表于 2013-5-31 08:11
出台一个容易,落实起来就难.

现在根本木有执行力监督[s: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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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易 发表于 2013-5-31 12:25
现在根本木有执行力监督

事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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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海纳百川 发表于 2013-6-1 05:52
事实如此

许多事情都是这样。食品安全还木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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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容易 发表于 2013-6-1 06:28
许多事情都是这样。食品安全还木有解决

需解决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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