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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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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七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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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应当实名签署意见,并由业主委员会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有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合理使用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收益办法,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费用的方式,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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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公告,业主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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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认真呀{: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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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沉舟的回复  “打个12345说明小区已具备条件要求成立,社区就会牵头启动的”{: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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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社区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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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7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社区现在归澄江街道了,要跟他们对接才可以 关键我们这边要向社区提出 成立业委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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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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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7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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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超过50%了,业主自己不争取自己的权利,没人会可怜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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