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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私自收养弃婴有规定“2009年8月31日”是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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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8月3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在此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个人不得再私自收养。”

为有效扼制和治理私自收养带来的后遗症,我市将集中处理私自收养问题的最后日期延期至2009年8月31日。

一份来自市儿童福利院的数据显示:2009年登记公民私自收养49件,2010年登记公民私自收养47件,2011年有85件。

市儿童福利院院长顾凤表示,这些数字显示的只是主动到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的私自收养办理情况,而民间的私自收养尚不在其中。为了有效扼制私自收养的现象蔓延,打击拐卖儿童、婴儿的犯罪行为,市民政、公安、卫生、司法、计生等5部门根据民政部2008年132号《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联合发文,将集中处理私自收养弃婴儿的最后日期延迟至2009年8月31日。

在此之前,符合收养规定的可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收养弃婴,在此之后不得私自收养。公民如捡拾到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私自收养易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比如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妨碍了计划生育的管理,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等,“2009年8月31日之前的私自收养进行集中处理,之后的就需要依法收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链接:

一、对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凡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可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生育子女后收养或先收养后生育的,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并按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未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待年满30周岁以后,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收养登记的地点有所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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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视里几乎天天都有寻亲类节目,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何必,何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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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要办好法律手续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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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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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同事的朋友想抱个女孩,来看一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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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匆匆过客123 发表于 2012-7-26 16:13
有同事的朋友想抱个女孩,来看一下规定。

8月31日,而且是200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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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必须去福利院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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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不得再私自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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