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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致歉君山,支持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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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原来我和君山强调说
现在地下车位我们找不出是不是成本分摊到房价里的证据,所以只能任由开发商充当“当事人”处分地下车位。

今天被洗脑了,为什么要我们去找证据呢
既然开发商要“卖”车位,那你开发商拿出地下车位属于你开发商的证据出来,证明这地下车位没有分摊到房价,否则小区交付后小区内除了业主私有的就是业主共有的。
发表于 2011-12-8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开发商出示地下车位的图纸及产权证(俗称地下面积大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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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版好严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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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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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内除了业主私有的就是业主共有的——严重赞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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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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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很多事是没有依据的,但是,我们老百姓太善良了,他们怎么说我们就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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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6楼(君山) 的帖子

老大,其实我们有的业主也知道这里的棋里曲,只是有的业主以静观动,看咱们去闹,一待有了好处,全都出来了!!!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我想蓝天是大家业主的,不是靠咱们几个人去维权就可以了,要靠大家,团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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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版终于觉悟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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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楼(我爱妻儿) 的帖子

这个就叫中国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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