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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地下自行车库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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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全体业主需要弄清楚,蓝天的地下自行车车库是否满足第1、3 两个条件。
第一  要求开发商公布具体的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明确小区还有哪些建筑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

第二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如果开发商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1-6-1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在住宅开发成本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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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外交部了,抗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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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视台都采访了,不知道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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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金色家园) 的帖子

啥时重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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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阿邱) 的帖子

不管是地下室还是半地下室,只要是不计算容积率,就不会进行面积公摊,这是常识。很显然,蓝天豪庭的地下室是不计容不分摊面积的,假如分摊的话,那么每家就要又多几十个平方的面积了(现在公摊的面积是楼道公共走道、楼梯间、电梯)。 另外,关于开发商地下室有没有计入开发成本内,这个是个很专业的描述,房产的销售成本与开发成本不是一回事。而在2009年初,国家为了鼓励房产销售,也为了让地方税收有更多的增长,取消了物价主管部门对房地产销售的核价(我市也同样执行,另外购蓝天豪庭的住户每户还享受1%的优惠),而一般房产销售把地下室车位等的销售是单独计成本的,不会纳入计容积率的建筑成本中去。 按规划条件,开发商要满足每户两辆自行车(电瓶车)的停放要求,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开发商有权完善、处理属于开发商自己产权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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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路易斯) 的帖子

谢谢你的分析,2辆电瓶车是什么感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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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一个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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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楼(阿邱) 的帖子

在规划条件上是只有自行车,没有电瓶车的。因为我市现在电瓶车较普及,所以我们规划局把自行车与电瓶车(助力车)等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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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设计到我们业主、开发商、物业的各方面的利益,希望各方面的人士进来参与讨论,不管是业主、开发商,也热烈欢迎其他小区和专业人士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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