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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7楼锋尚于2010-03-11 10:31发表的 : 现在不止一家开发商碰到这样的问题。地下人防车位本着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分配,但现在人防办又出台了一则新规试行,就是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租赁期限是不超过20年。按照港城的250元/月,20年就是6万。这对于业主来说是不太公平的,20年之后车位租赁价格谁也说不准,当然业主也会说自己不一定还住在那里,但是这又涉及到出售收益的问题,带着永久性使用权的车位的房子当然好出手,价格也更高。 还有就象大家所说的,这么多年,谁也不知道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如何变迁,是否会发生扯皮的现象。所以在现在的车位合同中,如果把使用年限或者说租赁年限设定好,那是最好的,不过这份合同既不违背了业主的利益,又满足了人防办的要求,就看怎么斟酌措辞了。絮絮叨叨了这么多,是因为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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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2楼锋尚于2010-03-11 18:07发表的 回 30楼(周末快乐) 的帖子 : 我相信10万元的车位,是与房屋同等年限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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