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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转发,物业管理合同的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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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建设部今年10月正式向全国推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标准格式文本中,对“前期物业管理”作了这样的定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这说明“前期物业管理”,有别于一般意义的物业管理。

  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开始,而“前期物业管理”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没有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那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就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由于实施物业管理的时间越长,其经济效益才越能显示;短期的物业管理,由于开始时得做大量准备,要理顺和协调各种关系,还要在某些方面先投入点资金等,它的效益是出在一段时期以后。所以开发商在选聘物业管理单位时,签约一般都签几年,否则物业公司不大愿意接受短期协议。然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签约,却无法制约业主,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任何时候都有权解聘物业公司。

  立法的规定,迫使物业管理企业对“前期物业管理”决不能等闲视之,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管理和服务到位到家。只有这样,才能做长,否则,就有被业主委员会炒掉的危险。当然,与此同时,开发商与业主也应该认真对待,开发商在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时,既要对业主负责,也应对物业公司负责。业主们也要看重自己的权利,“前期物业管理”是考察物业公司优劣的最好机会,这等于是聘用人才的试用期,干得好可以留下来,继续签订聘用合同;干得不好,就炒掉它,另外选聘适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有了业主委员后可以重新鉴定物业管理合同,不知春江业主以前有没签过。当然我的意思不是非要更换物业啊,毕竟这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况且春江的物业以后也不见得就那么差劲。但如果大家都很不满,那迫不得已那也就只能走程序了。
发表于 2009-9-21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公司和物业都是一家的,你觉得成立个业主委员会 就能把他们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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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飞翔的翅膀) 的帖子

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可以有业主自选;比如名雅居就换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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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哦 关键是房产公司和物业是一家的 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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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飞翔的翅膀) 的帖子

独立的两个法人,独立经营。按规定当然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是双向选择,双方同意才能继续服务,不管哪方不同意,服务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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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 那就好 赶快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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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2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一下:
前期物业(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是由开发商(此时由于房子没卖掉,他也算是业主)代为选出来的,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自己选。但比较麻烦,因为这个交接的东西比较多,要开发商、房管局(实际上是管物业的)、新旧物业法人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中正方(提供法律支持)都到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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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业主先试着搞些集体测试一下,能不能做到齐心协力一呼百应。单凭口头发一二句牢骚有什么用?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大事要有专人热心的人踏踏实实去办去争取的,成立后要真正能为广大业主负责的,不是口上喊也不是有头无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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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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