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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身理财广告缺风险提示违规发布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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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理财广告的时候“只见收益,不见风险”的做法属于违法,被相关部门罚款后,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江阴法院经审理判决广告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1.24万元。

  甲公司是江阴一家投资咨询公司,2015年3月8日,它与乙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发布半年的车身广告,广告的内容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分明文规定的,甲公司需要更正,由乙公司确保广告的可行性。这个广告的费用共计6.2万元,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全部总额的2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期在江阴城市公交车车身上制作发布了广告,广告主要为“‘房产抵押+公证双保险’,年化收益15%、不吸储,不借贷,只做资金红娘”等内容。两个月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广告进行调查取证,认为该广告是金融服务广告业务,广告内容没有包含风险提示,遂向甲公司做出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乙公司以“未按规定进行户外登记、对发布的广告审查不严”等理由没收乙公司广告费用6.2万元,罚款6.2万元,罚没款总计12.4万元。

  2016年下半年,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24万元。江阴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乙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应当按合同约定审查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及广告审批资料以确保合同具备可行性,但乙公司自认其不清楚风险提示必要,也未在广告协商中予以提示,导致该广告属于违法发布构成违约。此外,乙公司在2015年未获得户外广告登记许可即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以致广告提前下架亦构成违约。综上,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按约支付违约金1.24万元,于法有据,遂做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广告,切勿被广告中天花乱坠的表述迷惑,提高自己分析、鉴别能力,同时也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发表于 2017-2-1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交公司难道没有法律顾问,看来,是要雇一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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