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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十小”企业取缔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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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阴市“十小”企业取缔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16〕98号)的有关要求,我市组织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以及其他行业小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明确了取缔企业名单。为确保年内全面完成取缔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内全面完成128家“十小”及其他行业(化工、塑料、炼铁等)污染严重、达标无望的小企业取缔工作,其中,印染4家、炼油1家、电镀8家、农药1家、化工10家、塑料造粒22家、酸洗5家、其他行业77家(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十小”企业取缔整治工作,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举措,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缔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制定取缔方案。各地要针对前期排查出的“十小”等企业,逐一制定取缔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取缔整治工作情况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开展取缔。各地对排查出的“十小”企业,要依法实施关停取缔。对取缔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对取缔关闭的企业建立“一厂一档”,保存取缔工作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四)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已经取缔的企业开展“回头看”。充分发挥基层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加大对取缔企业的巡查力度,防止出现反弹。
请各地于2016年12月28日前上报本地“十小”企业取缔整治工作总结和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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