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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网络销售价格行为的行政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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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网络销售企业:
近期,针对我市网络销售者价格举报呈集中上升趋势,大部分被举报的网店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涉嫌虚构原价:使用图片形式标示虚构的“原价”或者直接标示“原价”。
2、划线价对比无依据:网页显示的划线价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如厂方指导价、吊牌价、实体店销售价),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3、误导性宣传:如全网最低价、限时促销、即将涨价、限时打折、抢完立回原价等。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避免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发生,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示各网络销售企业:
一、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它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九)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三、各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
四、我局将加强网络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涉及价格欺诈的行为视情将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江阴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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