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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沿街门店市容秩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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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为规范沿街门店市容秩序,根据国务院、江苏省、无锡市市容条例以及国家、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阴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门店经营者是沿街门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责任区以沿街门面的两端为界,前方以临街人行道的侧平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2、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
3、及时清理垃圾,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防止蚊蝇孳生;
4、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5、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责任书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沿街门店市容秩序实行“十不准”,即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不准乱牵乱挂、不准乱堆乱放、不准店外经营、不准乱停车辆、不准乱搭乱建、不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准乱设户外广告、不准乱贴乱画、不准侵占损害公共设施。
四、不准乱倒垃圾污水。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责任区内做到无烟头、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污物和废弃物;保持排水、排污管道畅通、完好,禁止污水、油烟等废弃物外溢污染环境。
五、不准乱牵乱挂。沿街门店阳台、窗户的外侧,不得堆放、吊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空调室外机、防盗窗(门)等设施应统一规范设置。
六、不准乱堆乱放。不擅自在门、窗外堆放物料,堆放的物料应及时清理。
七、不准店外经营。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应在室内进行,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八、不准乱停车辆。机动车应顺向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骑跨泊位线停放;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保持车头朝向一致,未划停车泊位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九、不准乱搭乱建。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整洁、完好,保持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进行装修或改造应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十、不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进行装修或改造,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挡,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先经许可后方可处置,并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十一、不准乱设户外广告。应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规定,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不得占道或出店摆放移动式灯箱、撑牌等广告宣传品。
十二、不准乱贴乱画。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需要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经批准或者张贴在公共招贴栏内。
十三、不准侵占损害公共设施。爱护绿化、绿地、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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