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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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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阴市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产业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盘活城镇低效产业用地。通过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切实把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
(二)优化土地资源空间布局。通过对规划区内落后、淘汰、不符合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城镇用地进行再开发,推动城镇规划、区域功能的落实,优化土地资源空间布局。
(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差别化土地供应方式及相应的激励政策,促使企业自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和绩效,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最终实现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对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予以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规划先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摸清城镇低效产业用地的现状和开发潜力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三)产业升级。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要在满足污水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将低效产业用地通过综合整治提升改造,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实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四)有序推进。综合考虑土地供需情况、城镇改造计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再开发单元改造方案,结合我市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保证工作规范运作、切合实际,有序推进。
(五)市场运作。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三、实施范围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落后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工矿仓储用地;未充分利用的土地;原用地性质不符合现行城乡规划的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实际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的其他建设用地。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6月—7月)。成立江阴市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议,组织培训等筹备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8月—9月)。组织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城镇低效产业用地现状和开发潜力,分析地块利用的成本与难易程度,划定拟纳入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范围,形成各地块的调查表。
(三)审查建库阶段(2016年10月—11月)。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工业用地调查、可利用资源调查成果,将每宗拟开发的低效产业用地标在城乡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产业用地数据库。
(四)编制专项规划阶段(2016年12月)。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结合城镇土地供需情况及镇区改造计划,编制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6年—2020年),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等。
(五)制定年度计划阶段(2016年12月)。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年度计划在具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镇改造计划的前提下,需确定地块规模、规划用途、开发强度、利用方向、开发模式等,明确产业调整安排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编制再开发单元改造方案(各年度)。每一个列入专项规划的改造地块为一个再开发单元,各镇(街)、开放园区根据专项规划确定的实施计划逐个地块负责编制再开发单元改造方案,再开发单元改造方案包含再开发单元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征收补偿情况、拟改造情况和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原从事化工、农药、石化、医药、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金属表面处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及其他可能造成场地污染的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前,污染责任人或场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场地开展环境调查工作。受委托的调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实施,并编制《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报告》。对列入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的区域和地块,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实施再开发。对未列入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上图备案的,不得执行相关政策。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五、分类供地政策
(一)经市国土资源会同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二)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三)不具备独立再开发利用条件,且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需与周边相邻土地统一规划再开发的,或是原则上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规划要求与相邻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五)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相关规划、确需纳入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可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确认全部补偿安置到位,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六)再开发后土地用途变更为商品住宅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或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的,应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按现行土地供应政策办理。
六、审查报批
(一)专项规划
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统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再开发单元改造方案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各镇(街)、开放园区根据改造主体申请,指导改造主体进行编制。
2.责任主体各镇(街)、开放园区在编制改造方案时,需取得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农机局、环保局、园林旅游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关于改造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将再开发单元改造方案及上述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送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供地政策拟定出让方案,连同改造方案及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供地手续。
3.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农机局、环保局、园林旅游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改造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三)其他说明
1.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的,应当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比例应在51%以上。
2.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改造用于商业项目的,在土地出让时应设定自持比例,具体由市政府在土地出让前确定。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部署,成立江阴市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议决定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察考核、信息宣传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各镇(街)、开放园区根据专项规划确定的实施计划逐个地块负责编制再开发单元改造方案,是本辖区内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责任主体。
2.市规划局负责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规划初审,负责再开发单元改造项目具体方案规划审查。
3.市国土局负责将专项规划上报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用地批报及供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镇(街)、开放园区负责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涉及的土地收储相关工作。
5.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农机局、环保局、园林旅游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改造方案共同把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对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重大事项,由市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协调。为提高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效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开通绿色通道、落实承办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部门服务工作。
(四)维护合法权益
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要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防止损害原土地权利人权益。建立公开畅通渠道,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对困难群众要有救济措施。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将再开发基本情况、资金安排使用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市国土局根据本实施方案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5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阴市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叶明    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副组长:吴  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吴家湘    市政府办副主任

包锡龙    市发改委主任

王利峰    市经信委主任

翁国琪    市信息化办主任

张少波    市财政局局长

蒋和兴    市国土局局长

童金良    市住建局局长

卢建法    市水利农机局局长

陈福良    市环保局局长

仇  丰    市规划局局长

陈  泓    市统计局局长

顾金辉    市园林旅游局局长

万庆涛    江阴国税局局长

任东飚    江阴地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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