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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证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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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供伪证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识破,法院判决其少分财产。近日,江阴法院华士法庭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

  陶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感情失和,于2015年8月13日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感情一直未见好转,2016年6月14日陶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议财产为登记于陶某名下的苏B×××××大众朗逸车。陶某主张该车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并提供了某汽贸公司出具的收据和证明,证明其支付购车款项的日期是领取结婚证之前2013年12月15日,由其母亲陶某某转账付款。

  法院调取了陶某某的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陶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转账给某汽贸公司负责人个人账户15万元,而陶某与张某办理结婚手续是在2013年12月18日,该车应是陶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系双方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陶某为侵占该车辆,先称该车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并提供了与实际给付车款时间不一致的收据及某汽贸公司出具的虚假证明,且在本院向其出示调取的银行转账凭证后仍坚称系在领取结婚证前付的购车款,后又称该车辆所有权属于其父母,陶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及提供虚假证据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依法对该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后陶某通过竞价以8万元竞得该车,法院依法判决陶某与张某离婚,涉案车辆归陶某所有,陶某给付张某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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