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江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市有关街道,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按每户2000元计。 二、临时安置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结合其现房产权调换情况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或全部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 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m2·月,一次性发放6个月。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 (二)若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 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m2·月×6个月+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m2·月×(应发总月数-6个月)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计。 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日期从被征收户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旧房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购房公告通知后三个月止,期间超过24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 三、江阴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搬家费及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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