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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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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之秋 发表于 2016-3-2 21:52 不知现实会不会随着物业条例的完善而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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