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 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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