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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普法--揭露丑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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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发表于 2013-8-1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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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记得有这么个说法,只要运用图片不含违禁内容。公开场合的图片不作为盈利或者隐性盈利为目的均可使用,当然,不配发描述性意见,只是还原一个在公开场合的情况,应该是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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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晚上多拍点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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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不用拍肖像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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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的,多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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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放到我贴里面,做一个专题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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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1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都侵害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还奢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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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的,这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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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 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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