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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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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慧心兰质 于 2013-6-8 23:28 编辑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不乏一些业主的非理性维权。这些纠纷往往令物业管理企业非常头痛与无奈。究其原因,是业主并不了解物业管理,他们对“物业管理”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误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误区之一:财产受损(被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  
一些业主认为: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管理费,财产一旦损失,企业就应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其中,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保险费。
其二,物业管理中的保安工作也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搞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保安工作的功效是隐而难见的,可以说小区保安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试想,一个没有保安的小区,治安状况将会怎样?
现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因此,业主的赔偿要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管理企业拒绝。然而,没有达到索赔目的的业主就会向物业管理公司发难,非赖即闹,纠缠不休。
误区之二:物业管理企业什么都得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对单位区域内公共、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程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立体式服务。然而,一些业主的认识却恰恰相反:我只要交了管理费,对不起,我的事你就得“全包”。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无论是家中的电灯不亮,还是水龙头漏水,都要求管理处及时维修,稍有怠慢,便会招来诸如“你们管理什么”、“你们只会收钱”之类的非议。
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搞好与业主的关系,以利于管理费收取等工作的开展,只好委曲求全,无原则地做出牺牲和让步。令管理者尴尬与无奈的是业主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助人”行为,而是应尽义务,到头来连“谢谢”两个字也得不到。
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无条件向业主提供的无偿服务与提高服务质量是有本质的区别。
这种做法其实是对低素质业主的一种纵容,对企业来说无异于作茧自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因为这可以说是行业内又一种恶性竞争的萌芽。因此呼唤行业不要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短期利益,应对这些业主理直气壮地说不。   
业主的错误认识带来的困难和麻烦显而易见。如何把业主的认识从误区引致正确的轨道上来?加大《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力度,增加与业主交流、沟通的机会不失为一剂良方。

————————————————————————————————————
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更改为“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为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根据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改名叫物业服务企业,从某种程度上是配合《物权法》的精神,突出尊重个人物权的重要性,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一直是第三产业,本质就属于服务行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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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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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8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武装小米牙 发表于 2013-6-8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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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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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8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费俊龙 于 2013-6-8 23:44 编辑

读后感:矛盾的对立是生存之源,如果没有矛盾还要我们的存在,干什么呢?

1.老师:“多位数减法,遇到低位数不够减时,就向高位数去借。”
小明举手问:“要是高位数不借,那怎么办呢?”
老师:“你出去!”

2.老师讲圣经故事,讲到大洪水把地球上生物全淹死了
小明问老师:您确定?
老师说:确定。
小明问:那鱼呢?
老师:“你出去!”

3.正在上课,老师突然发话:“好,谁要是能答出我问的下一个问题,就能直接下课回家。”
小明当即把书包往窗外一扔。
“是谁扔的?”
“我扔的!那我回家了啊。。。。”
老师:“你出去!”

4.老师出上联“国兴旺,家兴旺,国家兴旺。”
班长对下联“天恢宏,地恢宏,天地恢弘。”
小明对的下联是“你妈的,他妈的,你他妈的。”
老师:“你出去!”

5.老师说:“猪是一种很有用的动物,它的肉可以吃,它的皮可以做皮革,它的毛可以作刷子,现在有谁说得出它还有其他用途吗?”
“老师,”小明答,“它的名字可以骂人”。
老师:“你出去!”

6.老师:“请大家想象一下,假如你在一个有恐龙的世界里,而有一条正准备要吃你,你该怎么办?”
小明:“这还不简单!马上停止想象就行。”
老师:“你出去!”

7.思想品德课的老师对台下的同学们讲到:“我们从小要学会讲诚信,不能撒谎••••••”
小明起身:“老师,你每晚做几次?”
老师脸色一变:“你出去!”

8.历史老师问小明:你知道李时珍的著作是什么吗?
小明答道:我不知道他的著作但是我知道他死前最后一句话说的是什么。
老师很好奇,问他说什么?
小明:哇靠,这草有毒.....
老师:“你出去!”

悲催啊,下雨,猫和无线路由又被打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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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误区之一:财产受损(被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  

这句话应改成“财产受损(被盗)一定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
如果物业在财产受损事件中存在过错,如安全措施不到位,监控损坏不及时修理,应做的小区巡查没做(没记录),不及时、不配合案件调查......,物业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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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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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3-6-9 01:05
误区之一:财产受损(被盗)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  

这句话应改成“财产受损(被盗)一定应由物业管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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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9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物业做事难~~ 像我们目前的圣廷,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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