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辖区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成立后应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之日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选举、罢免本会委员。 2、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和《管理规约》,审议通过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本年度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________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______名。 聘任执行秘书_______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经有______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业主代表)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_____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居 民委、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 半数业主(业主代表)出席。会议决议、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代表的缺额补选或增补,由本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3、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7、提出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对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数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二十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 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 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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