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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与车位相对应的第二十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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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与车位相对应的第二十七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
发表于 2009-4-6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恩,看来我们也要好好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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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兄弟干杯) 的帖子

我也来学习  一段时间没来 好想邻居们 [s: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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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状况?与我们的地下车位有密切的关系吗?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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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7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楼主公主妈妈于2009-04-06 10:23发表的 与车位相对应的第二十七规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与车位相对应的第二十七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
学习了,咱也有据可查了。[s: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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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主妈妈,我转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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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7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小小鸟) 的帖子

尽管转,能大家一起分享才快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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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解读一下,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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