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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澄江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江阴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和对养犬活动进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军用、警用犬类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类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犬类管理实行管理与服务,执法与基层组织管理,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成立犬类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农林局、工商局、卫生局、药监局、环保局、园林旅游局、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物价局、财政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澄江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范围内为犬类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各镇的犬类重点管理区,由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划定报市政府确认并公告后,按照犬类重点管理区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犬类重点管理区个人每户限养一只观赏犬,盲人和肢体残疾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者扶助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林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疗养院,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七条 禁止在公园、步行街、商业区和人员聚集地区遛犬。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向社会公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居住区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重要仓储、动物表演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并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训养管理;
(三)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独户居住。
第九条 对犬类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市动物防疫机构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将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告知养犬人。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市公安局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实行一犬一证、一牌制,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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