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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收到蓝天物业的律师函,火大,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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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函回复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蓝天项目部:
受蓝天豪庭            业主的委托,对由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起草由贵公司寄送给我方的物业催缴律师函进行回复。现就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贵方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1、在2010年11月交房时,物业要求必须先缴纳物业费才能提供钥匙,而作为房产的业主在缴纳完房款却无法获取钥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得以扣押钥匙的做法强行收取物业费,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物业公司不得要求物业费必须以一年的期限缴纳。
3、物业公司也无权收取滞纳金,如需收取滞纳金,请出示由物价局审核的相关文件。
4、在交房之初,我方就联合蓝天豪庭多位业主以口头形式、网络平台的形式向贵公司提出公布人员配置清单和服务细则,而贵公司迟迟未能公布人员配置情况;而根据业主的观察和了解,贵公司人员没有配置到位,物业管理人员常年配置不全,物业经理频繁更换,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业主的日常需求。
5、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而贵公司在道路旁、楼道、电梯内设置广告牌,甚至私自打开业主大门在业主户内张贴广告,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也一直没有根据业主要求公布收入明细。
6、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有权了解物业公司的收支明细,而贵公司迟迟未能公布。
7、贵公司在交房后,私自放行开发商的施工单位侵占广大业主的地下公共自行车库进行施工,并出租牟利,配合开发商侵害广大业主利益;在业主投诉房管局、规划局,并由电视台介入报道后,方才解决问题。
8、对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物业公司必须经常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广大业主的正常使用,而现在小区内多处公共设施出现损坏、绿化坏死情况严重,业主也提出维修和保养要求,确迟迟得不到解决。而多次的业主见面会议上,业主们提出的问题贵公司口头答应的很好,但总得不到落实。
物业费是维护小区正常运营的费用,广大业主也明白这个道理,但是贵公司这种只收钱不办事的做法令人感到愤慨。我方并非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只是对自己合理的诉求迟迟未能得到解决感到不满,如果物业公司能满足我方提出的合理化要求,我方将足额、及时缴纳物业费,并可以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补偿因拖欠物业费产生的费用。
而如果贵公司不能满足广大业主的合理要求,我方将联合广大业主进行集体诉讼,争取我们的合法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是圣廷人,现在也是蓝天人。这个是我的意见,请大家踊跃补充,形成我们统一的回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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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圣廷人) 的帖子

不错,大家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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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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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如荷) 的帖子

早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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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有根有据,有说服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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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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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牙还牙好,以为业主真的这么好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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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拿起法律武器
但第一条的责任方应该是开发商,房款交清了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却没有交给业主钥匙而是给了物业。
第二条根据2011年前的《江阴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确实可以一年一收,虽然那个规定和无锡市、江苏省的半年一收规定是不一致的。最新的《江阴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2011年2月出台的,新规定已经更正为半年一收。
第三条应该是说拖欠物业费的滞纳金?看合同约定条款的吧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强烈支持
第六条长江也是在再三投诉到12345,给房管局物业科施加了压力后才勉强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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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泰和江南也是中奥物业,我们的情况一样!中奥物业就是垃圾+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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