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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地下室归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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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下室归属的问题,相关法规,法律和政策的说法。大家看看分析一下我们的地下室该如何?

按照国家建设部1997年文件———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产权归属业主,管理权或归人防办,或由业主委托物业、开发商行使。
产权归业主后,人防工程相应地成为公益设施,平时作为小区共有资产,在不破坏人防工程的前提下,或者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人防部门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作为像公园、绿地一样的公共工程,由各地区政府代表老百姓管理。
专业房产律师王健说,按照南京市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预售商品房时,须先经房产登记部门对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的权属进行确认,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让购房者知道各种附属设施是否可以单独出售,购买后有无产权。

  目前根据相关规定,地下室分为:地下室的成本未打入房价的,这种情况的地下室不包括在房价里;地下室建筑面积净高低于2.2米的,将不计算在建筑面积内,地下室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有就是人防工程和建筑架空层。像以上几种情况,开发商都是可以拿到产权的。而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时,把地下室的成本折合计算进房价之内的,产权归业主所有。由于地下室权益归属较为复杂,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解决。一般来说,如果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在买房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该约定有效,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 2011-6-13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KFS出示,否则我们去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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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产权属于谁,都不能随便乱搭乱建的,尤其这种公共部位,又在我们楼房的底层,且不说做了储藏室后业主们的自行车电瓶车无处可停,都停地面影响小区环境,若是有个火灾什么的岂不成了起火源,更不用说每户能分配到一间,引起矛盾,就算分到的你能保证他今后不出租给外来户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就算我们有产权的房屋也不是自己想升高一层就升高、想再搭一间就一间的,所以无论最后产权归谁,没有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复,而自己随意搭建的就是违章建筑。
这种商品房最不易销售后改变用途,使购房者利益受损极易引发矛盾,如果售房时已经隔好我们也无话可说,但如果购房时连个自行车库都没有有些人就未必会买蓝天房。就比如那会所,虽然属开发商所有,但你KFS总不能购房时是会所,等房卖完了又去拆了建幢楼卖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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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把自来水的问题搞好,把花园的问题搞好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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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金色家园) 的帖子

你没看合同啊,回家仔细看,反正不管签不签,属于小区个配套设施,综合验收时怎么样,现在还是那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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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阿邱) 的帖子

我所理解的合同上的车库车位是指另外建造的独立的汽车库,而不是连着我们楼房主体的半地下自行车库,严格来说我们楼下的半地下层是为我们楼房排设各种管道的设备间之类的,同时兼作了业主电瓶车自行车停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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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蓝天碧云) 的帖子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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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来说,这块地方属于广大业主所有,不属于K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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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就是我们业主的,不然我们这么多公摊面积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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