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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刑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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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胎儿时期:治安处罚拘留10个月。
幼儿时期:保释期3年。
中小学时期:劳动教养改造12年。
大学时期:假释。
毕业后工作时期:无妻徒刑。
恋爱时期:缓刑
结婚:有妻徒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及其他权利终身。
最后死刑。
发表于 2011-5-22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吓丝丝个[s: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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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概括还算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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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s:499]
确实刑罚人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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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挺恰当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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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生“杯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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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男性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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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恰如其分的!
不过还是换一种方式比较好。这样概括,总觉得人生了无生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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