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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李刚之子"获刑6年(为啥不直接毙了狗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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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今日(1月30日)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

  法院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启铭当时车速达45到59公里每小时,远超校园内每小时限速5公里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系醉酒驾驶,并且肇事后逃逸。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楼主| 发表于 2011-1-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包括那个狗日的主审法官也该毙了[s: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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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3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书指控李启铭犯有交通肇事罪。此前,被害人家属及其律师要求司法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李启铭刑事责任,但这个要求并未被认可。
  望都县法院开庭公告称,此案将公开审理,但许多媒体要求旁听时,却被以“法庭太小,无旁听席位”的理由“委婉”拒绝。
  25日下午,40多名记者要求旁听此案。保定市两级宣传部门派出大量人员“跟踪”记者。
  因为是“公开审判”,保定市政法委和市委宣传部便与5家媒体达成“秘密协议”,让5家媒体各派一名记者参加旁听,以示“公开审判”,但报道时必须采用其提供的新闻通稿。
  “新闻媒体和官方通过权力交换的方式换取旁听资格,扭曲了公开审判的含义,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伤害。”一位律师称,“公开审判的含义应该是允许新闻媒体公开采访、公开报道,‘我爸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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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30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刑法》第133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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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毙了他,除非他是由交通肇事转变为故意杀人,但是案情上他只是肇事逃逸。
不过6年确实太少了,应该加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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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官二代再次的胜利了[s: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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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因为他爸是李刚[s: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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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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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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