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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好管家物业:千万别重蹈无锡陆家嘴物业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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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管家物业,希望你们别重蹈无锡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的老路-----顺着无锡“新世纪花园”的脚步
来个扫盲帖,供物业们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场地等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车辆停放应当有序,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发表于 2010-6-6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早啊!人呢[s: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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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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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三号香樟) 的帖子

这下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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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管家根本就不看这些,只认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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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iceriver) 的帖子

经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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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7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明年别想从我这收到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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