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 星期六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501|回复: 0

[邻里互助]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应如何恢复原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案简介】

业主余某在房屋装修时擅自拆除了承重墙,经群众举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恢复原状。余某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了承重墙,不料物业公司却告知他承重墙的恢复不符合规定,余某很生气,认为物业公司是在存心整人。

【分析解答】

根据沪房地资(2000)256号文《关于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若干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恢复原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二是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三是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四是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本案中,余某应按上述规定恢复擅自拆除的承重墙,恢复方案和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房屋修缮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验收,物业公司应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承重墙修复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6-1 23:52 , Processed in 0.07509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