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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新的物权法关于车库车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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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font size="5">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br/><br/>“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停车位价格还是由拥有产权的开发商自主定价。”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情况令一些愿意购买车位却无法拿出大笔资金的业主为难。“《物权法》出台后,这一现象可能得到改变。”根据《物权法》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开发商的停车位若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那么业主将有权利与开发商共同管理。“共同管理”意味着停车位价格将由业主与开发商共同商议定价,开发商的利润就将缩水。</font></p>
发表于 2007-10-1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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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p>山高皇帝远,有多少事是根据规定办事情的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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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6\">晕,许多业主就因为你这样的想法而造就了开发商的为所欲为!</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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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5\">晕,刚刚翻出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看了一下,华西房产居然利用了《物权法》将车位问题这一霸王条款合法化!</font></p><p><font size=\"5\">华西房产在购房合同中做了这样的约定:“停车库、停车位、会所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大家知情不?在订合同的时候仔细看了没?相信很多业主跟我一样,都稀里糊涂地看都没看,开发商也没有跟我们协商说清楚,也就是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的补充协议,这算不算是一种期诈行为?</font></p><p><font size=\"5\">有懂法律的出来解答一下啊!</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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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4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晕了.[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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