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价发〔2017〕5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 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江阴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尚未预售、销售的,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时,应同时对车库(位)销售价格进行备案。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车库(位),应公示其销售方案,包括租售方式、销售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附属的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并不得只售不租。本市其他区域的楼盘车库(位)价格备案参照执行,在办理预售证时向住建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根据锡价服(2017)64号文件精神,除房款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等其他任何价款或居间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屋中介机构、电商等代理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其代理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购房者。新建商品房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任何费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阴市物价局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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