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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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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镇(街道)财政所、民政科,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简称《办法》)和无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锡民优〔2016〕16号、锡财社〔2016〕39号)的精神,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及优待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见附件一)。
二、调整“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见附件二)。
三、为体现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关心和照顾,在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750元生活费;对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250元。
四、调整“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含各项补贴)标准(见附件二)
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8〕155号)文件第3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每人全年增加533元(见附件二)。
六、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的精神,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庭基本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据此调整2016年度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基数为不低于22816元(2015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701元)。
在西藏地区服役的(含部队移防等原因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优待金标准为基数的2.5倍;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服役的,优待金标准按基数提高10%;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优待金按基数发放,同时按以下办法发放奖励金:专科在校生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请在2017年春节前兑现。
七、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立功奖励金: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放;荣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发放;荣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发放;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行城乡一体,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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