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政府令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3号)、《市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16〕99号)以及《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8〕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更好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调整2016年度住房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2016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78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符合低保(特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2016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850元以下的无房家庭,且父母和子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保障标准,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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